為確保飛行安全,避免因旅客攜帶鋰電池而發(fā)生不安全事件(機內溫度較高時(shí),鋰金屬電池容易起火燃燒),2008年8月,中國民用航空局對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曾作出明確規定:
第一,不允許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鋰電池。
第二,旅客可以攜帶為個(gè)人自用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(手表、計算器、照相機、手機、手提電腦、便攜式攝像機等)。對備用電池必須單個(gè)做好保護以防短路,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。此外,每一塊備用電池不得超過(guò)以下數量: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,鋰含量不超過(guò)2克;對于鋰離子電池,其等質(zhì)總鋰含量不超過(guò)8克。
第三,旅客可以攜帶等質(zhì)總鋰含量在8克以上而不超過(guò)25克的鋰離子電池,如果單個(gè)做好保護而能防止短路,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。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(gè)。
第四,其他類(lèi)型的備用干電池,比如鎳氫電池等,如做好防短路措施也可以隨身攜帶。
第五,等質(zhì)總鋰含量超過(guò)25克的鋰離子電池,應按照《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》(MH/T1020-2007)的標準,以貨物運輸形式發(fā)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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